(2016)豫1725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95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