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刘爱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刘爱波,方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杨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爱波,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方燕珍,女,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爱波偿还借款本金351227.3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12月7日,利息为52155.87元、滞纳金为5173.95元、服务费80元,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服务费,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爱波、方燕珍承担案件受理费7430元,执行费614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爱波银行存款422207.16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燕珍银行存款13570元;三、如被执行人刘爱波、方燕珍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