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燕与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余保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昌,余保伟,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927号原告:陈燕,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18408817-3。负责人肖肯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疆,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广昌,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余保伟,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铜仁市西南县双龙大道工业园内。原告金陈燕与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广昌、余保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陈燕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