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拴成、孟贵珍等与杨军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拴成,孟贵珍,李静,杨逸凡,杨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拴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孟贵珍,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杨逸凡,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静(基本情况同上),系其母。被执行人:杨军峰(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拴成等与杨军峰(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县育才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军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县育才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