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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振孟与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孟,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张振孟,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971号原告:张振孟,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无业,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尚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振孟诉被告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张振孟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