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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祥忠与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忠,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25号原告:宋祥忠,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李玉,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宋祥忠与被告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祥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5月底开始建立经济往来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将原告控制,2015年8月4日原告前妻宿秀萍报警,警察与被告沟通后,原告才得以离开被告的控制。2015年8月2日,原告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记载: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原告提供多套房产及车辆担保。合同在第十条还否定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多份合同约定,并将争议管辖约定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先立案受理的(2016)鲁0112民初500号原告李玉诉被告宋祥忠、被告宿秀萍、被告山东恒利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同一法律事实。2016年7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11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玉、宋祥忠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山东恒利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01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维持我院一审判决。现已生效的(2016)鲁011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宋祥忠再以被告李玉用胁迫手段使其签订合同为撤销该份借款协议的理由,显然与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当驳回原告宋祥忠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祥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