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80号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程,经理。被告:刘少林,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