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常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常飞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854号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负责人:黄顺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恒前,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飞飞,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飞飞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浦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