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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廖清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清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廖清华,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吕军宝,男,汉族,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吉才,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