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女,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退还上诉人付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景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