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重庆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866904XD。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9169E。法定代表人陈飞,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执行查控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冻结了该公司民生银行的账户,但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3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长 郑洪明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