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金星纸管厂、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星纸管厂,曹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07号之一原告: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王公郎村。法定代表人:沈芳山。委托代理人龚思永,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金星纸管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乌畴溪新村赵家庄。负责人:曹新。被告:曹新,男性,1972年3月24日出生,45岁,汉族,家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金星纸管厂、被告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401.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1.5元,由原告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