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拉菲酒窖经营部与傅一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拉菲酒窖经营部,傅一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65号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拉菲酒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号。 经营者:陆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一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延峰,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拉菲酒窖经营部(以下简称酒窖经营部)与被告傅一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酒窖经营部诉称,自2012年6月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傅一梦在酒窖经营部从事酒业销售工作,离职时未结清的酒款共计360624元。2016年9月8日、9月18日傅一梦分别向酒窖经营部支付了酒款121420元和10000元。经酒窖经营部多次催讨,傅一梦尚欠酒窖经营部酒款229204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傅一梦立即向酒窖经营部支付货款229204元;2、由傅一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傅一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傅一梦的户籍地虽在衡阳市雁峰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市蒸湘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傅一梦经常居住地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该案的管辖应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傅一梦的户籍地在衡阳市雁峰区,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市蒸湘区,因此本案傅一梦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其经常居住地即衡阳市蒸湘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是在衡阳市蒸湘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是衡阳市蒸湘区。据此,本案傅一梦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衡阳市雁峰区,故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对傅一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傅一梦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傅一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