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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海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67号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营,总经理。被告:朱海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