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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4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熊宸跃、冯泽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熊宸跃,冯泽运,李明付,万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号。代表人李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宸跃,私营经济业主。被执行人:冯泽运,职工。被执行人:李明付,农民。被执行人:万文连,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熊宸跃、冯泽运、李明付、万文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泽运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南漳支行18×××56账户存款人民币102143.9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