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毛兴荣与夏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荣,夏辉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74号申请人:毛兴荣,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申请人:夏辉凤,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人毛兴荣与被申请人夏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毛兴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辉凤三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辉凤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XXXXXX),期限六个月。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毛兴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