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飞燕、张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飞燕,张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飞燕,女,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199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上诉人孟飞燕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飞燕又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飞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飞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