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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坤宏福源煤炭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沁阳市坤宏福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834号原告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景明村。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坤宏福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法定代表人李朝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坤宏福源煤炭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