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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佐来与王国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来,王国儒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309号原告:张佐来,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国儒,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来诉被告王国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75元,减半收取716.875元,由张佐来负担。审判长  谭国军审判员  王晓敏审判员  丁树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