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0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佐来与王国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来,王国儒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309号原告:张佐来,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国儒,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来诉被告王国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75元,减半收取716.875元,由张佐来负担。审判长 谭国军审判员 王晓敏审判员 丁树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