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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广彩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广彩,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广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广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的2月至3月7日,被告人马广彩在新沂市新安街道乘人不备,盗窃作案3起,共盗窃人民币2200余元。具体情节分述如下: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广彩在新沂市新安街道“调整型内衣体验馆”内,乘人不备,盗窃张某放置在衣架钱包内的1100元人民币。2、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马广彩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批发城”内,乘人不备,盗窃张某1放置在货架衣服内的200余元人民币。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马广彩在新沂市新安街道“调整型内衣体验馆”,乘人不备,盗窃邢某衣服内的90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广彩于2017年3月8日经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其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新沂市公安局退赃款人民币2700元。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00元,发还给被害人邢某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广彩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马广彩到案经过、户籍基本信息,被害人张某、张某1、邢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广彩对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广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广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广彩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客观上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广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