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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农大垮与岑立佐、周荣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大垮,岑立佐,周荣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233号原告:农大垮,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农民,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立佐,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农民,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周荣富,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农民,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保,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大垮与被告岑立佐、周荣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大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7元,依法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农大垮负担。审 判 长  闭晟毓人民陪审员  苏志大人民陪审员  黄先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农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