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永杰与杨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杰,杨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868号原告:曹永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虎,男,汉族,1980年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曹永杰诉被告杨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曹永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永杰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