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西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西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西安市莲湖区。2011年4月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日被���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西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西军在本市雁塔区锦业路的满堂悦小区3号楼1单元10层楼道,盗走被害人苏某2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并销赃,所得钱款已挥霍。经鉴定,捷安特牌自行车价格为740元。2016年12月27日20时许,陈西军在满堂悦小区6号楼3单元12层楼道,盗走被害人毛某UCC牌自行车一辆并销赃,所得钱款已挥霍。经鉴定,UCC牌��行车价格为1888元。2017年1月2日21时许,陈西军在满堂悦小区3号楼1单元32层楼道,盗走被害人钟某2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准备离开小区时被巡逻保安控制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美利达牌自行车价格为1698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开锁工具、监控截图、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被害人苏某2、毛某、钟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西军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车票据、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西军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西军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西军退赔被害人苏田钱740元、毛伟1888元;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套筒一个、套头二个、螺丝刀头五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