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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攀与皇甫全纲、杜云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皇甫全纲,杜云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060号原告:王攀,男,1989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威,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全纲,男,1982年出生。被告:杜云照,男,1972年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幢一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9192708C。主要负责人:唐华,经理。原告王攀与被告皇甫全纲、杜云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攀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攀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王攀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