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立与上海欣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曹海燕,上海欣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3010号原告王立,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委托代理人易发荣,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燕,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被告上海欣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与被告曹海燕、上海欣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回起诉。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王立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1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审 判 员 倪文青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