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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峰与姜淮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峰,姜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82号原告:袁峰,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淮,滁州市供电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峰与被告姜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姜淮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袁峰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姜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