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笛与张乃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笛,张乃涛,刘涛,詹奎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55号原告王笛,男,1993年3月14日,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张乃涛,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詹奎峰,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王笛诉张乃涛、刘涛、詹奎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