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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得宝与王兴刚、张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宝,王兴刚,张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705号原告:马得宝。被告:王兴刚。被告:张玉鑫。原告马得宝与被告王兴刚、张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得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刚、张玉鑫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得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10800元(从2012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共计20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兴刚和张玉鑫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1日王兴刚向我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按2%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我多次找二被告归还借款,但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王兴刚缺席未答辩。张玉鑫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兴刚和张玉鑫于200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4日离婚。2012年3月21日王兴刚向马得宝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未做约定。借款后王兴刚未清偿借款。2016年11月9日经马得宝申请,我院对王兴刚、张玉鑫的银行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马得宝和王兴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王兴刚借款后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马得宝有随时请求归还借款的权利,王兴刚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现马得宝要求王兴刚清偿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未做约定,故对马得宝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王兴刚与张玉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张玉鑫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兴刚、张玉鑫共同清偿马得宝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马得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6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王兴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玲审 判 员  姜志立人民陪审员  徐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