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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和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发启;许小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发启,许小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886号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发启,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许小贤,男,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发启和许小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兰州台塑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