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翟继红与田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继红,田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763号原告翟继红,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彦辉,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继红与被告田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田彦辉所有的位于西平县龙泉大道东段路北物资公司院内住宅楼西单元东户西民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彦辉所有的位于西平县龙泉大道东段路北物资公司院内住宅楼西单元东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西民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