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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吉林与武加胜、葛春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吉林,武加胜,葛春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吉林,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吉盛塑钢商店业主,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加胜,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春海,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赵吉林因与武加胜、葛春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史绍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