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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1、张某某、王某2诉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某,王某2,郭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29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原告:王某2,女,1994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郭某某,男,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王某1、张某某、王某2诉被告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王某2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