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1、张某某、王某2诉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某,王某2,郭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29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原告:王某2,女,1994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郭某某,男,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王某1、张某某、王某2诉被告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王某2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