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龙建军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鲁格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建军,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鲁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80号原告龙建军,男,出生于1979年12月27日,彝族,住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翁吉尔者,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鲁格,男,出生于1963年2月16日,彝族,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军诉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鲁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建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