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与王纯贤、徐延柱、徐成、徐彬、徐林、曾杰、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森、马安均、泸州纳溪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王纯贤,徐延柱,徐成,徐彬,徐林,曾杰,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森,马安均,泸州纳溪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负责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纯贤,女,193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延柱,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彬,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马家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清,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杰,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法定代表人:母仕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森,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均,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谭区春雨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纳溪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宁路。法定代表人:黄述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男,1966年5月29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保险大厦。负责人:王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凯旋村,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纯贤、徐延柱、徐成、徐彬、徐林、曾杰、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森、马安均、泸州纳溪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卓 波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连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