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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秀琴放火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77号武秀琴:你因犯放火罪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7)邢东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邢刑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2017)冀05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主要以该案不符合放火罪的法定要件、民事赔偿不成立,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05年7月7日下午,你为向罗建索要租金,携带汽油和打火机上楼,双方发生争执后,你用打火机将泼洒的汽油点燃,造成罗建的财物损失和你被烧伤的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罗建的陈述,证人夏中杰、孟元堂、赵红旗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