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陶发财与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室。法定代表人:陈茜,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瑞,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南路588号3期3号楼2单元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发财,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方嘉苑小区********号。上诉人新疆云安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陶发财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2016)新0103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各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各负担2.5元,余款15元,本院分别退还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陶发财各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 晴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佩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