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青青、王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青,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赵青青,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东洲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青与被执行人王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5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刑初6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