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剑锋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剑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348号原告:肖剑锋,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周鑫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1号公交调度大楼四楼。主要负责人:金祖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剑锋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剑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剑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210元,由原告肖剑锋负担。审判员 邓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