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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晓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强,男,住址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晓强酒后驾驶捷达牌出租车,沿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通路凯利市场时,同小型轿车发生刮碰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晓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晓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强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