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杰华与周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华,周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784号原告:林杰华,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周宝良,女,汉族,195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杰华与被告周宝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林杰华诉称,2015年3月31日,周宝良向林杰华借款20000元,林杰华交付现金20000给周宝良,周宝良出具《借条》、《收条》给林杰华收执。林杰华多次向周宝良催讨,周宝良未归还林杰华借款本息,故林杰华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周宝良归还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宝良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25号704室,不是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