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与邓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邓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222号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南头村。法定代表人殷自启,经理。诉讼代表人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青松,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泰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