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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诉徐斌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徐斌,上海荣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康元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斌,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072室。法定代表人:俞金华,董事长。上诉人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斌、上海荣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满果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