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利亚与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亚,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739号原告:孙利亚,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武穴城区。被告:朱丹,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亚诉被告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亚以与被告朱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利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孙利亚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