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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利亚与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亚,朱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739号原告:孙利亚,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武穴城区。被告:朱丹,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亚诉被告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亚以与被告朱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利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孙利亚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