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美良、胡凤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良,胡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40号申请人:王美良,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胡凤丽,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凤丽在银行的存款2434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胡凤丽相当于24340.0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