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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华诉被告华远志、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华,华远志,王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298号原告:李孝华,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瑞祥苑小区A区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142621197209270028。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瑞祥苑小区A区2单元302室,系李孝华丈夫。身份证号:142621196707285113。被告:华远志,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紫金城呈王路合欢街新田路交汇处9幢2单元13屋1302室,身份证号:142621197108111036。被告:王梅珍,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紫金城呈王路合欢街新田路交汇处9幢2单元13屋1302室,身份证号:14262119850221354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华诉被告华远志、王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华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华因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孝华负担。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