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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勇、王世刚与被告徐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勇,王世刚,徐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573号原告:王世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原告:王世刚,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公民身份号码51×××××71。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陈,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0×××××5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主要负责人:吴紫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萍,女,该支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焕,男,该支公司职员。原告王世勇、王世刚与被告徐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世勇、王世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勇、王世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世勇、王世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