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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德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1022号被执行人:李德贵,住夹江县界牌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李德贵罚金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人李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罚金七千元。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德贵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德贵在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3706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其他查询结果显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李德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德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德贵作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李德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