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乐义与惠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乐义,惠黑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372号原告范乐义,1954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托县。委托代理人范春林,男,汉族,住托县。被告惠黑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乐义诉被告惠黑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乐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范乐义负担。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