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8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选、孙俊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选,孙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8164号申请执行人黄选,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孙俊杰,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黄选与被执行人孙俊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选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312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2016)浙0110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俊杰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选加工款87000元、利息(以所欠加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1%自2016年1月6日计算至所欠加工款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俊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孙俊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俊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孙俊杰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俊杰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孙俊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