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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施永玲与冯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永玲,冯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15号申请人:施永玲,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冯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申请人施永玲与被申请人冯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施永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冯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交现金10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永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冯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研 来自: